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知初字第38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吴琼斯。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
被告:戴君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君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