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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叶彬、冯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嘉平刑初字第200号
案件名称李叶彬、冯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叶彬,冯某,顾某,陆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平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叶彬。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国华、XX刚。

被告人冯某。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叶彬、冯某、顾某、陆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胜明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四被告人及辩护人俞国华、XX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同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叶彬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FIVEPLUS”注册商标所有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上海市金山区的上海图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未贴标牌的连衣裙550余件、呢大衣400件,并让被告人冯某负责购买“FIVEPLUS”的商标、吊牌、包装纸袋等,雇佣被告人顾某将该商标缝制在所生产的假冒“FIVEPLUS”连衣裙、呢大衣上。

后被告人李叶彬将上述衣服以连衣裙每件约120元、呢大衣每件约200元的价格进行批发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7万余元。

同年9月间,被告人李叶彬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OCHIRLY”注册商标所有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下单给被告人陆某生产上述品牌的假冒羽绒服700件,并让被告人冯某负责购买“OCHIRLY”品牌的商标和吊牌,后以每件约140元的价格进行批发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8万余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叶彬处扣押假冒的“FIVEPLUS”外套106件、连衣裙151件、商标纸袋2400个,假冒“OCHIRLY”的羽绒服71件,假冒的吊牌10350张,假冒的商标3230条,假冒的水洗标1400张;

从被告人陆某处扣押假冒“OCHIRLY”的羽绒服470件;

从证人汤某处扣押假冒的“FIVEPLUS”外套11件,假冒“OCHIRLY”的羽绒服4件。

上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鉴定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网销售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叶彬伙同被告人冯某、顾某、陆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李叶彬、冯某假冒两种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均达24.5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顾某、陆某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达14.7万余元和9.8万余元,均属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叶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顾某、陆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四被告人当庭均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叶彬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叶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二、被告人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三、被告人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被告人陆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衣服、商标、吊牌、水洗标、纸袋等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叶彬、冯某、顾某、陆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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