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知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曹永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永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2元,依法减半收取1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