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40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
被告:王加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加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