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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加川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加川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加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40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

被告:王加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加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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