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贝克城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孟洁,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和一品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支路北法信段1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京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继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莺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北京嘉和一品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