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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东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保民三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东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保定市东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兼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东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东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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