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林卓根,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杜海江,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陈福定,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系中山市古镇海威灯饰门市部业主,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兰兰,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卓根诉被告陈福定、蔡兰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74280.5)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卓根以被告蔡兰兰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兰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兰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卓根撤回对被告蔡兰兰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