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知初字第19号原告徐为国,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北虎电器厂经理,住哈尔滨市。
原告徐守义,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北虎电器厂经理,住哈尔滨市。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陆世超,黑龙江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萍,女,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全亮灯具商店业主,经营地址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龙跃,男,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华亮之星工程照明商店业主,经营地址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为国、徐守义与被告孙金萍、李龙跃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为国、徐守义于2014年3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为国���徐守义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为国、徐守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为国、徐守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