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戚勇。
被告浙江普瑞斯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勇与被告浙江普瑞斯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戚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