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45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刚,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仁忠,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甘仁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甘仁忠送达之前,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甘仁忠个体工商户信息已经变更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