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崔桂芹,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边玉娥,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勇,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桓公台生态家园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圣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刚,男,淄博临淄雪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边国兵,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桂芹诉被告淄博桓公台生态家园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桂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减半收取15400.00元,由原告崔桂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