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毓东,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岳华,女,33岁,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岳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