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3号原告巫安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葛素彤,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万成车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安庆诉被告南京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万成车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巫安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安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巫安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