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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中山市合佳电业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9-1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中山市合佳电业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中山市合佳电业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合佳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祝子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俊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建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中山市合佳电业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83928.8)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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