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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根与陈福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14-2号
案件名称林卓根与陈福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卓根,陈福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林卓根,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杜海江,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陈福定,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系中山市古镇海威灯饰门市部业主,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林卓根诉被告陈福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74280.5)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陈福定经营的中山市古镇海威灯饰门市部位于本院辖区内,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本院为本辖区内侵犯专利权等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故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福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福定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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