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东法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阳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振宇,别名陈进宇,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东县,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东城镇,高中文化。
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阳东县公安局抓获,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阳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振宇自己提供布料,再从广州长江布料市场一个叫“肥佬”的人购进一批假冒“JEEP”商标牌子,委托阳江市金名服饰厂帮其生产假冒“JEEP”注册商标的裤子并在每条裤子上挂上JEEP的商标牌子或者直接从增城新塘服装批发市场购买无任何商标的牛仔裤和休闲裤,再在每条裤子上挂上“JEEP”的商标牌子,然后将这些假冒“JEEP”商标的裤子以每条6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刘晖(另案处理)6000条,销售给陈在新(另案处理)2000条,共计8000条,销售金额为480000元。
2013年7月10日7时,公安机关在阳东县东城镇平南路40号将被告人陈振宇抓获归案,并在该场所内查获了被告人陈振宇存放的JEEP休闲裤5307条;
在阳东县新江东路308号场所扣押被告人陈振宇存放的“JEEP”裤子19561条,其中牛仔裤3877条,休闲裤11862条,休闲裤(厚)2863条,另阳东县工商局在移送案件到阳东县公安局侦查时从扣押的裤子中提取了9条留样存档。
经“JEEP”商标权人“克莱斯勒公司”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鉴定,以上被扣押的裤子均为假冒产品。
经阳东县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假冒“JEEP”商标的牛仔裤每条的价格为139元,假冒“JEEP”商标的休闲裤每条的价格为100元,假冒“JEEP”商标的休闲裤(厚)每条的价格为133.5元。
经统计,陈振宇假冒“JEEP”商标裤子合计共32868条,价值324573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振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认相片,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清单,阳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现场笔录等,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远程勘验笔录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淘宝网交易明细、阿里巴巴网交易明细,鉴定意见,光盘四张,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甲、彭某甲、谭某某、刘晖、陈在新、吴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陈某乙、刘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晁某某、彭某乙、方某某、童某某、江某某、许某某、绕某某、孔某某、邱某某、冯某某、司某某、刘某乙、丁某某、洪某某、项某某、姚某某、施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该侵权商品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总额3245738.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振宇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振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振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两台、手机三部,予以没收,由阳东县公安局执行;
查扣的假冒“JEEP”商标的裤子32868条,予以没收,由阳东县公安局执行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