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亮,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乐春,系长沙市岳麓区光德通讯器材店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龚少清,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龚得贤,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乐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乐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陈科科人民陪审员 黄伏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