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2667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荣,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绣京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层C区086号。
法定代表人:秦绪清。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锦绣京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