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362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
法定代表人: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北京融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响堂区五洲电器材料商店。
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南关街新立委5幢103号。
经营者:吴兆洲,业主。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响堂区五洲电器材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