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知民初字第5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欣、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小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小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