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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缨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乌海市蒙特梭利幼儿园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乌中民知初字第1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缨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乌海市蒙特梭利幼儿园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缨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蒙特梭利幼儿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乌中民知初字第1号原告北京红缨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美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栋,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蒙特梭利幼儿园。

负责人苗翰之,园长。

委托代理人董少真,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缨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蒙特梭利幼儿园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缨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北京红缨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建勇审 判 员  高美兰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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