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74号原告:中山伟圣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文生,广东佳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华明,广东佳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惠州市雷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钟城。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作为外观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专利权证号:ZL20093024××××.4)。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的生产模具;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维权的合理费用共15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200930243681.4)许可授权被告实施,授权期限到2016年11月3日止。
二、原告放弃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前实施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200930243681.4)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被告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6800元,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如下:1、被告在2013年11月9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已支付完毕);
2、被告在2014年4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26800元给原告;
3、被告交付原告370台灯具用于抵扣赔偿款30000元(LS1030型号台灯,颜色:银色,适用电压110V,价格每台美金13.3元,折合人民币81.13元),该台灯于2014年3月31日前交付给原告。
(已交付220台灯具)四、被告应在上述时间内向原告赔付款项36800元及交付370台灯,如被告违反上述协议,被告将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80000元。
五、本协议在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山伟圣照明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于2014年3月6日签署上述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