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46、347号原告:宁波元彬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东。
委托代理人:袁广兴。
被告:宁海县云科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鑫超。
被告:王鑫超。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发国。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元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云科电器有限公司、王鑫超专利权权属纠纷二案中,原告宁波元彬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元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元彬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900元,均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宁波元彬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