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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二中民初字第02442号
案件名称陈剑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山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陈剑,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晨,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山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南侧幸福路东侧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田东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淑敏,女,1963年1月8日出生,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山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以已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山风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基本执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剑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剑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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