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同心街**/div>法定代表人徐军,董事长。
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40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三万三千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如被执行人无人民币存款或人民币存款不足以履行义务,则按执行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等额的其它币种。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费人民币七千八百二十一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三十元。
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