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登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波,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林毅翀。
委托代理人:缪小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景,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梁大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振朝,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