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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叶宝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昆知民初字第446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叶宝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叶宝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知民初字第446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系原告公司法务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男,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洞头县,系原告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叶宝忠,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岭市,系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盛江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宝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叶宝忠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叶宝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叶宝忠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宝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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