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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倪国庆其他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执费字第2-2号
案件名称与倪国庆其他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倪国庆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费字第2-2号被执行人倪国庆,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

关于被执行人倪国庆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人民币8800元的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粤高法执费字第15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查证后,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内扣划人民币8800元,并划转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交纳二审诉讼费人民币8800元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交纳二审诉讼费人民币88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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