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陈洁其,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罗伟云(系仁化县凡口丰艺五金厂经营者),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
陈洁其诉罗伟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规定:被告罗伟云应停止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陈洁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2万元。
依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东省仁化县,为便于本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由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2014)韶中法执委字第2号案作销案处理。
三、本院在作出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