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尤金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金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