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和马库斯·库尔特(GabrieleDirianandDr.MarkusA.Kuerten),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子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与被告施子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于2014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