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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钱宏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湖知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钱宏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钱宏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知初字第72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钱宏伟。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宏伟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宏伟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宏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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