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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石门勤兰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0570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石门勤兰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门勤兰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57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石门勤兰超市,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门村委会北50米/div>经营者:贠淑兰。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石门勤兰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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