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013号原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晓。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极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与新洲路交汇处第壹世界广场塔楼A座140。
法定代表人蔡斌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极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