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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可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65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可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李可恩,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李可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65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900185法定代表人:CHAMPENOISXAVIERLOUISDANIEL,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可恩,男,1965年7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系中山市大涌镇广兴涂料店业主。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称:第1416048号“Davco”字母加“”图形组合商标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经原告大量广告宣传和良好经营,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在国内外市场均有极高的知名度。

“Davco”、“德高”品牌产品在国内相关机构的评比中荣获多种奖项,包括“2010年度宝辰杯防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等。

而正当原告全力打造此品牌时,原告发现被告于其经营的位于中山市××××号的中山市大涌镇广兴涂料店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原告投诉举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涌分局的执法人员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调查,并当场查获被告销售假冒本案所涉商标的防水浆料产品8桶,该产品同时还冒用了原告的厂名、厂址及产品外包装。

综上,被告上述非法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持有的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在《中山日报》刊登公开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1万元,合计共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努力维护该品牌的声誉;

二、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该款项由被告支付至原告的指定账户[户名: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账号:36×××46,开户行:工商银行同福中路支行];

三、本协议生效后,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就被告本案的侵权行为【即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中工商大涌处字[2012]第1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侵权行为】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四、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六、原被告一致确认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审查,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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