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80、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杨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宝,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药学院。
负责人:朱家勇,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跃晋,该院职工。
上诉人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药学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15号、(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两案的上诉,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也同意两案的原审判决不再执行,并自行承担两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两案上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15号、(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各5800元,由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分别为1169.33、2179元,由上诉人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