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475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彦平,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楚北利民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彦平侵犯商标权一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