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知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XXX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XX。
原审被告: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乙。
上诉人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XXX产业协会及原审被告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3)湖德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但上诉人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3)湖德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