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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吉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知民初字第24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吉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孙吉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2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吉勇。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吉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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