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58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蓉、余振集,均系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永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永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