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邓欢,均系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贤勇,系阳新县节灵厨卫电器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贤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阳新县新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为293.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