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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根与蒋显鹏、潘小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11-1号
案件名称林卓根与蒋显鹏、潘小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卓根,蒋显鹏,潘小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林卓根,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杜海江,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覃向红,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显鹏,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潘小金,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卓根诉被告蒋显鹏、潘小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74299.X)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卓根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小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卓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小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卓根撤回对被告潘小金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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