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林卓根,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杜海江,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覃向红,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显鹏,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潘小金,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卓根诉被告蒋显鹏、潘小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74299.X)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卓根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小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卓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小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卓根撤回对被告潘小金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