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王定锋,男。
委托代理人:李良,系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系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一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管理区银洋工业区Q栋。
法定代表人:唐世界。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锋诉被告东莞市一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7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后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一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定锋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理,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而且,原告王定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定锋撤回对东莞市一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王定锋负担,另退回王定锋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