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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汤光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威民三初字第20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汤光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汤光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光连,系荣成市光连服装商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光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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