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62号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希承,山东鹏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中录时空金网缘网吧。
负责人韩晓东。
被告韩晓东。
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中录时空金网缘网吧、被告韩晓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