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04-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金梅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钱某某。
被告张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