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25759号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樟树头工业小区一号楼第一层东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青,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胡爱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泉,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润和佳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