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72号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仪,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42008××××.3,名称:一种颈椎按摩仪),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