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7716-3。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菲、张丽。
被告浙江亿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名园南大道9号综合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5616762。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
被告南京美利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东门前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72458107-4。
法定代表人方木昌。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京美利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5.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