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3987号罪犯游王昊,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2)杭余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游王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游王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游王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游王昊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王昊准予减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